(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6日電)為提升上市公司財務、業務資訊透明度,並增進投資人獲取企業訊息管道,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本國上市公司每3年應至少在自辦或受��參加1次法人說明會。

證交所統計,去年有召開法人說明會本國上市公司共257家,占整體本國上市公司32%,證交所去年也辦理56場次本國上市公司業績發表會。

證交所表示,法人說明會為上市公司重要投資人關係活動,目前除體質健全、規模較大的部分上市公司已按季辦理或不定期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外,本次法規修訂後,屬營運績效優良但成交量偏低的傳統產業或中小型公司或財務、業務資訊相對較不透明的公司等,皆應辦理法人說明會。1040106


本文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新規定-上市公司每3年至少1次法說-111947070--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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