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批改經由過程公事員懲戒法,增訂公事員免除職務並可追回退職金的規定。

因前行政院新聞局秘書郭冠英任職新聞局時代提出辱台言論,遭監察院彈劾,停職期滿後回任台灣省府,激發屆齡退休可領高額月退爭議,這次修法內容備受存眷。

公務員懲戒處罰,條則增列「免去職務」、「褫奪、減少退休金」、「罰款」3項。免去職務,免除現職,並不得再任為公事員。罰款金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條文增訂,褫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去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外界視這項修法為「郭冠英條目」。

但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服務法官林欣蓉受訪示意,法案雖三讀經由過程,但郭冠英行為發生的時候點是舊法時期,是以,郭冠英或前營建署長葉世文都不合用新制。

司法院並提出所謂「屋頂條款」,條文劃定,公務人員懲戒處罰牽扯犯法是不是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彙合議庭認有需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終止審理程序。現行劃定,「得議決於刑事裁判肯定前」,新制則不必要比及三核定讞。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公事員懲戒法自民國74年5月批改後,30年來第一次大翻修,具有歷史性意義,匡正公事員懲戒軌制不達時宜的處所,並統籌法式正義。1040501


本文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立院三讀-公務員免職追回退職金-093721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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