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29日電)前立法委員林正二被控自民國95年起指示助理替多個鄉鎮市公所向中央部會爭取補助款,再從中收取回扣,今天遭地院判刑20年。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正二擔任第6屆立法委員期間,透過助理與各鄉鎮長談妥,以立委辦公室名義,向當時的體委會、環保署、交通部觀光局等中央政府機關爭取工程補助預算。

判決指出,待工程預算核撥至各鄉鎮市公所後,助理再以綁標、洩漏工程預算書等方式,與各鄉鎮首長共同向廠商收取回扣,支付林正二各服務處及辦公室費用、應酬費、子女生活費等開銷。

去年7月,林正二因違反選罷法案,被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1年5月定讞,因未如期報到服刑,被桃園地檢署發布通緝;今年3月,林正二因貪瀆案到台中地院出庭,當庭被逮捕發監。

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審結收取回扣案,依貪污罪判林正二2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全案可上訴。1031229


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前立委林正二涉貪-地院判20年-064523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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