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頭殼newtalk 2015.05.01 符芳碩/台北報導
立法院1日三讀通過被外界視為「郭冠英條款」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對於違法公事員增列「免去職務」的懲辦,對於違法公事員管理退休所領的退休金,也能夠褫奪、削減與追回。但是,因修法不溯及既往,郭冠英案沒法合用三讀經由過程的條則。

前行政院新聞局秘書郭冠英2009年以筆名「范蘭欽」撰寫辱台談吐,遭到監察院彈劾,公事員懲戒委員會也予以罷免並終了任用3年。不外,郭冠英在去年回任省當局,並隨即屆齡退休,「爽領」退休金,激發爭議。

曩昔對於違法失職公事員,唯一罷免、減俸及申誡等處罰,本次三讀經由過程的《公事員懲戒法》批改案,在公事人員懲辦部份,條則增列「免去職務」、「褫奪及削減退休金」及「罰款」等3項,公事員受免去職務處罰後,將不得回任公事員;罰款部份,金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以下。

對於違法公事員在案件審理時代解決退休,「爽領退休金」的部份,法案也增訂可削減或褫奪其去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退休(職、伍)金,若已支領者,將可以追回。

此外,由於過去公務人員涉及刑事案件,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常常會比及判決終了才處置懲罰,致使有案發經由數十年,但公懲會判決卻幾回再三延宕的景遇。本次三讀批改條則也增訂「屋頂條目」,公懲會在認為有需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中斷審理法式,沒必要比及三核定讞。

不外,由於修法不溯及既往,是以,「郭冠英條款」將來經總統發佈實行後,仍沒法合用於郭冠英、前審查總長黃世銘和前修建署長葉世文等人。

新聞相幹影音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郭冠英條款-三讀-可追回違法公務員退休金-103254608.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r9949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