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據道路交通平安處置條例劃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偏向燈或不注意交遊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遭警方取消,可開罰600元到1800元。警政署交通組長方仰寧透露表現,交通部雖訂有相幹罰則,警方也會派員取締,仍有很多民眾開車上路後,轉彎不打標的目的燈,後車不知道前車狀態造成交通事故。

方仰寧指出,很多車禍都是因為「不小心」或是「一時忽視」引發,今朝轉彎或變換車道不打標的目的燈有法可罰,但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可能讓後方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罰則不敷明白,恐無法開罰。

本年初中壢曾産生一路駕駛開車門未留意後方來車,造成機車閃避不及撞上,機車騎士和後座乘客都彈飛到外側車道,再被後方別的兩輛汽車輾過,造成一人骨折、另外一人輕細顱內出血,沒有生命危險,但駕駛已有明明疏失。

方仰寧表示,道路交通平安規則明訂汽車暫且泊車或泊車,開或封閉車門時,應注重行人、其他車輛讓其先行;但道路交通平安懲罰條例只有劃定汽車駕駛人違背道路交通安全劃定規矩闖禍令人受傷,記違規點數3點,致人重傷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到六個月。

他說,現行懲罰條例對開車門激發的變亂,只有致人受傷或滅亡才有罰則,沒有人傷亡或僅車輛損失的案件,也觸及違規卻無法可罰,警政署已屢次建議交通部點竄劃定擬訂罰則。


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開車門不看來車-擬開罰-055900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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