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簽字���舉,檢警調單元查獲候選人樁腳買票賄選,最少有50萬元揭發獎金入袋,因而出現不少讓檢察官感覺怪怪的檢舉賄選案;例如一對一接觸買票,事後也會有人揭發,因買票賄選事證實確,只能依劃定核發揭發獎金。

雲林縣曾有人合議共謀,找人頭充任檢舉人舉發賄選,輕鬆拿到檢舉獎金,事後才東窗事發。

彰化有檢察官在法院辯論終結庭時,向合議庭法官建議對買票賄選者不要太心軟,罰繳的公益金金額至少要能支付同案的揭發獎金,不該讓國庫平白損失。

但法官有分歧觀念,認為國家制定檢舉獎金制度,是鼓勵民眾參與公民社會活動,形成制約氣力,到達預防目標;對被告宣佈緩刑,依緩刑附前提給付公益金,是鼓勵被告自新,兩者不能相提並論,不該把國家給付的義務,掃數轉嫁被告身上。

以彰化縣為例,5年前縣長、議員和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及半年後的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揭發票賄選案共60件,過後法務部核發揭發獎金共2925萬元。客歲五合一選舉,彰化檢方共查獲77件買票賄選案件,涉案人達1079名,國庫將再次大失血。


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檢舉賄選-另類拚經濟-國庫大失血-183100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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